主題:釋字第387號--內閣總辭的時機
釋字第 38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87) 民國 84年10月13日 立委改選後閣員應總辭?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 併提出辭職。
關鍵字:
一 併提出辭職、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
提請總統任命之、
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
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總統提名、
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行政院院長、
釋字第3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