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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三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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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0號解釋 爭  點: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3 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解 釋 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  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   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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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刑罰明確原則懲治走私條例司法院大法官授權明確私運管制物品釋字第680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