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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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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許多條文之用語所含之概念具多義性,適用時往往須進一步解釋者,稱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法常見的公益、正當理由、以及民法常見的顯失公平(民74)、不堪虐待(民1052)等,主要存在於法律構成要件範圍,其解釋與適用,系法律構成要件之認知以及具體事實是否符合該構成要件之認定問題,亦即是涵攝之問題 其種類可區分為二種: 1. 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經驗性):依一般經驗法則即可確定,即依一般社會通念或經驗加以確定者,可客觀確定者。例如:雨天、天黑等;而可以依一般社會通念確定者,例如:危險、干預等 2. 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價值性、待認定性):須依法適用者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或決定,固有稱為須價值補充之概念。例如:公共利益、重大事由、妨害公序良俗、猥褻等。 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尤其是概括條款,其主要功能在使法律運用靈活,顧及個案適應社會發展,並引進變遷中的倫理觀念,使法律能與時具進,實踐期規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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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確定往往須進一步解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