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委託行使公權力
委託行使公權力 第一、關於受託對象僅得以人民為限,包括自然人、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但其與國家之間須不具有任何職務或受僱關係。 第二、行政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本 身既屬一種例外,故通說認為其仍屬法律保留事項,亦即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才可以委託私人。 第三、在行使方式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必須以「自己」之 名義,對外「獨立」行使公權力。 此點與「行政助手」之概念不同,蓋行政助手係非以自己之名義對外獨立行使公權力,而且是在接受國家行政主體的指揮監督下從 事協助的工作,兩者在行政救濟上自有不同。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因為在對外關係上享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因而人民對該受託人之行為,如有 不服時,參酌釋字二六九號解釋,應以其自身為被告,至訴願管轄機關依訴願法第十條之規定,因為訴願本身是讓行政機關本身有反省的機會,故該條規定:「依法 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至若訴願被駁回,依釋字二六九 號、第三八二號解釋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始以「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關鍵字:
法律保留、
人民、
以「自己」之 名義、
個人、
公權力、
原委託機關、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團體、
委託行使、
委託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