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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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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行使公權力 第一、關於受託對象僅得以人民為限,包括自然人、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但其與國家之間須不具有任何職務或受僱關係。 第二、行政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本 身既屬一種例外,故通說認為其仍屬法律保留事項,亦即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才可以委託私人。 第三、在行使方式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必須以「自己」之 名義,對外「獨立」行使公權力。 此點與「行政助手」之概念不同,蓋行政助手係非以自己之名義對外獨立行使公權力,而且是在接受國家行政主體的指揮監督下從 事協助的工作,兩者在行政救濟上自有不同。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因為在對外關係上享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因而人民對該受託人之行為,如有 不服時,參酌釋字二六九號解釋,應以其自身為被告,至訴願管轄機關依訴願法第十條之規定,因為訴願本身是讓行政機關本身有反省的機會,故該條規定:「依法 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至若訴願被駁回,依釋字二六九 號、第三八二號解釋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始以「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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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法律保留人民以「自己」之 名義個人公權力原委託機關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團體委託行使委託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