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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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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行為乃為權利人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於遭受侵害或面臨急迫危險之際,所為之防衛或避難等行為。民法所承認之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二種, 規定於民法第149條、第150條。在性質上、二者均為阻卻違法事由,在刑事責任上不構成犯罪,且在民事責任上,也不構成侵權行為。 所謂正當防衛,指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所謂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雖同屬自衛行為、且同為免責原因,在概念上近似,但二者仍有不同之處: 1.保護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在於防衛對各種權利所產生之侵害;而緊急避難則在於避免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等權利之急迫危險。 2.發生之原因不同:正當防衛之發生,乃基於「不法之侵害」,而緊急避難則以有「急迫之危險」為前提。 3.相對人不同:正當防衛之相對人為不法侵害之行為人加以反擊,而緊急避難之相對人則可能為任何第三人。 4.產生之理論不同:正當防衛係基於權利主義,以積極保護權利人之權利。而緊急避難係基於放任主義,僅為消極之避免急迫危險。 5.過當之標準不同:正當防衛所欲避免之損害無須與其反擊所致之損害加以權衡。但緊急避難則要求所欲避免之損害程度,應大於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故採法益均衡原則。 6.對過當行為之所負責任不同:正當防衛過當僅負相當之賠償責任,而緊急避難過當則對全部損害均負賠償責任。 7.對危險之發生有無責任不同:正當防衛之防衛人縱對不法侵害之發生有責任,仍可為正當防衛,但緊急避難之避難人若對危險之發生有責任時,則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蓋其因自己之故意過失而使自己遭受損害,自不宜使其再將此損害轉嫁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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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保護對象不同對危險之發生有無責任不同對過當行為之所負責任不同產生之理論不同發生之原因不同相對人不同自衛行為過當之標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