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寄存送達
題目是說行政訴訟的寄存送達 1F所po的是行政訴訟法73條的確是2個月沒錯 但是行政程序法74條則是3個月 附上法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 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關鍵字:
、
保存三個月、
保存二個月、
受送達人住居所、
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送達、
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行政訴訟法、
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送達地之郵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