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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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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說行政訴訟的寄存送達 1F所po的是行政訴訟法73條的確是2個月沒錯 但是行政程序法74條則是3個月 附上法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 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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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存三個月保存二個月受送達人住居所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送達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行政訴訟法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送達地之郵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