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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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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事件,雖然屬於公法的性質,但是在此條例的第87條有規定,不服交通事件裁決所或警察機關之裁罰處分時,其救濟並非訴願與行政訴訟,而是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果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第一項: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第二項: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第三項: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所以這應該算是比較例外的部分, 不過接下來在2011年行政訴訟法的部分可能會修法,變成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有關交通的事件可能就回歸給他們(行政訴訟庭)審理 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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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抗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再抗告異議聲明聲明異議裁定裁罰裁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