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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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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所頒定之工作規則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正確。 (B)非經主管機關核備,不生效力~錯誤。(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C)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正確。 (D)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正確。 ~解析 : 一、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作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我國法院基本上依據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如88年臺上字1696判決)判斷其合法性: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顧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且雇主可片面修定並修改工作規則,且無須與勞工協商,只要內容合理,即使勞工反對,仍可拘束勞工。   二、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三、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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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勞動基準法雇主可片面修定並修改工作規則,且無須與勞工協商勞工協商受僱工作時間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工資情節重大撫卹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