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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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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各項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  (A)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B)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D)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乙類會員 → [ 應是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解析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 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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