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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債權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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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三) : 案例 : 甲對乙有金錢債權新台幣10萬元 (下同) ,乙與丙約定由丙代乙清償其中之5萬元,甲亦同意。 Q.問題: 一、甲可否直接向丙請求給付? 二、甲之債權如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則如何? 三、乙之債務如附有擔保時則如何? ANS : 一、依題意,乙和丙所簽訂的是民法第301條規定之「債務承擔契約」,於債權人甲 ( 承認 )同意時,該契約即生效力。甲對乙之金錢債權5萬元部分,其債務人即變更為丙,原債務人乙於5萬元債務部分,脫離債務人之地位,債權人甲僅得對第三人丙請求該5萬元之債權,不得對乙請求清償該5萬元之債務。 *故甲可直接向丙請求給付。 二、按民法第3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乙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甲之事由,承擔人丙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甲。即隨附於債務之抗辯事由,以承擔人丙承擔債務當時之狀態,移轉於承擔人丙,因此承擔人丙得以之對抗債權人甲,乃屬當然。 *故甲之債權如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時,丙得以之對抗甲。 三、依民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故乙之債務如附有擔保,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承認債務承擔時,方須負擔保之責;若第三人不承認時,則該擔保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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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債務承擔契約債權債務債務人債權人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