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給付不能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意義:債務人無法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者,乃給付不能。給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陷於不能者,可分為: 1.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2.給付自始主觀不能 3.給付嗣後客觀不能 4.給付嗣後主觀不能 所謂自始,係指債之關係成立之時為準;而嗣後則指債之關係成立之後。所謂客觀,意指該給付不論就債務人或其他任何人而言均同屬不可能;而主觀,則指僅係債務人自身之特殊情況而言為不能,至於該給付躺尤其他為之則無此情況而論者。在民法上對於給付不能之規範,僅指上述2.3.4.三種情形;至於給付自始客觀不能,則因其所欲成立者根本是無意義的債之關係,所以民法認其為無效,而不發生此處所謂之給付不能(已成立有效之債之關係無法實現)的問題。 效力:因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異其效力: 1.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225) (1)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1),亦即由債權人負擔給付危險;且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為損害賠償。 (2)代償請求權: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此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225,2)。 當債權人依民法第225條2項主張代償請求權時,即不得再主張民法第266條,而應為對待給付;且通說認為「代償請求權」乃新發生之債權,期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226) (1)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