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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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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益法人甲於國定假日舉辦示威活動,以爭取社會大眾對其訴求之支持。示威當日,該法人之義工乙與自動參加示威之民眾丙共同舉起一幅示威牌。過程中,該示威牌不慎倒下砸傷路人丁。試問: (一)丁可否向乙、丙請求賠償下列損害: 1.所支出之醫藥費 2.為購買輪椅以供休養期間代步之用而支出之費用 3.因身體所受損害之慰藉金 (二)甲是否應依民法§188第1項前段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乙、丙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 ANS: (一)丁可向乙、丙請求連帶賠償1.2.3.之損害: 1.所支出之醫藥費:數人共同不法侵他人之權力者,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而此數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渠等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原因,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故本題,乙丙對於損害發生均有過失,故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乙、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對丁負連帶責任。 2.為購買輪椅以供休養期間代步之用而支出之費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丁為購買輪椅代步即為增加生活上之所需,自得請求乙丙連帶賠償。 3.因身體所受損害之慰藉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丁向乙、丙之請求自屬有理。 (二)甲與乙不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與受雇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1.受僱人:§188,1以受雇人之關係存在為要件。乙為甲之義工,與僱傭契約不同;惟乙為甲服勞務之型態若得認定為雇傭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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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185條第1項僱用人與受雇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88條第1項民法第193條第1項法人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