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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家機密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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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七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 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   之主管人員。 (五) 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 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 (四) 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無駐外≒訴願=找上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I0060003&k1=%E9%A7%90%E5%A4%96%E6%A9%9F%E9%97%9C%E9%A6%96%E9%95%B7%EF%BC%9B%E7%84%A1%E9%A7%90%E5%A4%96%E6%A9%9F%E9%97%9C%E9%A6%96%E9%95%B7%E8%80%85%EF%BC%8C%E7%B6%93%E5%85%B6%E4%B8%8A%E7%B4%9A%E6%A9%9F%E9%97%9C%E6%8E%88%E6%AC%8A%E4%B9%8B%E4%B8%BB%E7%AE%A1%E4%BA%BA%E5%93%A1%E3%80%82&k2=&k3=&k4=&kwid=972&cd=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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