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雙重國籍任公職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國籍法   第 20 條 1.原則: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2.例外:主管機關核准者   (1) 公立大學校長   (2)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3) 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4)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5) 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6) 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7) 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8)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3.處理辦法    (1)免職:立法委員→立法院     直轄市→行政院      縣 (市)→內政部                       鄉 (鎮、市) →縣政府      村 (里) 長→鄉 (鎮、市、區) 公所   (2)放棄國籍: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一年公職立法院雙重國籍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