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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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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的傳染病防治法(98年 1月 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三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為甚麼要分5類?定義是甚麼? 第三十九條 前項病例之報告, 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第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 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第八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定傳染病通報定義 第一類:24小時內報告,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狂犬病、炭疽病、H5N1流感。 第二類:24小時內報告,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白喉、傷寒與副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小兒麻痺症/急性無力肢體麻痺、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 第三類:一週內通報,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漢生病(麻風)、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急性病毒性D型肝炎、急性病毒性E型肝炎、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第四類: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皰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貓抓病、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 第五類: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裂谷熱(里夫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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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98年 1月 7日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一週內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中央主管機關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二十四小時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致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