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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明-個體經濟學

主題:文官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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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潘德頓法是"第一次文官改革": 透過功績制來達成下列目標: 1.公開競爭考試任用 2.文官制度去政治化 3職位任期保障 4.成立文官委員會 功績制的價值理想: 建立達成"經濟、效率、效能、文官中立"等理想。 1978年"卡特"政府的"第二次文官改革" ("管理"--->OPM、資深文官職;"政治"--->FLRA、EEOC;"法律"--->MSPB這三方面的再區分): 將過去的文官委員會(第一次文官改革的第4點)改組成下列數個機關,分掌不同職能: 1.功績制保護委員會(MSPB)(設有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並於1989年又獨立出來成為調查行政倫理的重要機構(抓貪污之類的就對了)。 2.聯邦勞動關係局(FLRA) 3.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權益平等促進運動"的推動機關。 4.人事管理局(OPM) 5.資深文官職(又稱高級文官制):其設計有三大目的: a.讓公共管理與不同組織間"互相交流"。 b.讓高級文官在不同單位間流通以"展現更廣泛的公共視野"。 c.發揮"彈性",貫徹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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