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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明-個體經濟學

主題:如何申請聽覺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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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須經鑑輔會的評估   (B)資料來源 fsci.org.tw/fscipic/qa.doc Q:如何申請聽覺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 A:身心障礙手冊之申請,必須先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程序,經由指定之 鑑定醫療機構專業醫師依照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標準、鑑定工具及檢查項目等判定申請人障礙情形是否合於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始據以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其中「聽覺障礙」之定義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係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其等級標準分別為: 「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其辦理程序為: (一)攜帶身分證(未滿14歲以下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 及1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 障礙者鑑定表」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二)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本府衛生局複審並再核轉申請人區公   所,區公所承辦人將依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C)同(A)   (D) (特殊教育法第12條)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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