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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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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一) : 有關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的問題  : 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解 釋 文: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結論 : 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範圍: 基本上是『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 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 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401號解釋釋示在案。』所以只要是在立法院內,無論是在院會或是委員會中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譬如說: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都算是憲法上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範圍。 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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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言論免責權立法委員偵審司法機關憲法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自律行使職權言論免責權範圍釋字第4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