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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庫行政與基本權的國庫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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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行政: 國家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稱之為私經濟行政,亦稱「國庫行政」。 私經濟行政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行政輔助行為,指國家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物質或人事上需要,而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之行為; 第二類–行政營利行為,則指國家以企業家姿態所從事營利性質的一般企業活動; 第三類–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行為又稱為行政私法上的行為,係指國家以私法形式履行其對人民給付任務之行為而言。 這三個類型國家行為,固皆屬私法性質,但亦非無侵及私人基本權之可能,如營繕工程(行政輔助行為),無正當理由予特定廠商優先承包機會;或國營事業的日常供需(行政營利行為),基於政治或宗教理由對特定私人企業斷絕供給或拒絕購買;或經營大眾運輸(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行為),僅對公立學校學生出售優待票,卻不及於私校或夜校生。因而,有「基本權對國庫效力」理論的產生,就憲法所規定之基本權利對於從事私法行為的國家—國庫是否亦有拘束力的問題,展開蓬勃討論。惟學說見解迄今仍頗不一致。   ※基本權的國庫效力: 傳統上,基本權係為保障人民免受國家侵害而生。而傳統上國家皆係以「統治主體」之地位出現,然而在現代社會中,國家常以私人之地位而從事行政行為來達成公共目的,例如「行政私法」、「行政營利行為」、「行政輔助行為」等。此即所謂「私經濟行政」,因此,此時即產生了一疑問,亦即:既然國家係處於類似人民之地位,那麼於此種情形,國家是不是仍然受到基本權之拘束?國家是否能因此種情形,而主張基本權?即有疑問,此種問題即所謂之「基本權的國庫效力」,茲行文討論如下:   關於基本權是否對處於私人地位的國家生效力,學說上有數說,茲述如下: (一)無拘束說:認為此時國家之地位,即等同於人民一般,既然如此,自不受基本權之拘束 (二)部分直接適用說:認為應分情況而定。於「行政私法」之情形,因其係直接為追求公共目的,故仍受基本權之拘束;而於「行政營利行為」及「行政輔助行為」則完全係屬私  經濟範圍,故不受扣束。 (三)直接適用說:認不論為何種情形,國家皆受基本權之拘束。 (四)結論:本文基於以下理由,認應採直接適用說為當: ①無拘束力說實有不妥,因國家雖拘於類似私人之地位,惟其實際上亦係具有實現公共利益之目的,既然含有為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則亦有可能侵害之,故採此說實不足以保障人民之權利。 ②部分直接適用說亦有缺點,其認「行政營利行為」及「行政輔助行為」完全係屬私經濟範圍,而與公益無關。然而此二行政行為雖與公共利益無「直接」關聯,但仍為 「間接」達成公共目的之手段,既然如此,認其不受基本權之拘速,實有不妥。 ③基本權之目的,係為防止人民遭受國家之侵害,既然如此,則其重點應在於規範主體身上(即是否為國家),而不在於國家所採之行為是否為類似私人之行為。國家採取何種行政行為,並不會因此而改變其係「國家」之性質,故應以「直接適用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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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行政營利行為行政私法上的行為行政輔助行為國庫行政基本權的國庫效力無拘束說直接適用說私法支配私經濟行政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