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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訟程序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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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其間法院及當事人依照民訴法第188條之規定,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如調查證據),但此一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而無維護公益之性質,所以下級審雖然有違法,但是事後瑕疵已治癒,上級審不能以此為由廢棄原判決(第197條第一項)。 ~ 補充資料:第197條規定責問權,關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當事人可提出異議的權利。責問權之喪失視該程序規定性質而異,若該程序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而 設,則於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便喪失責問權;若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尚具有高度公益性,則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不受言詞辯論是否開始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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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訴訟程序異議責問權判決更始進行民事訴訟法法院當事人終竣時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