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債務承擔契約對債權人的效力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免責的債務承擔契約,該契約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與債權人無關 ~解析 : ⊙民法第300條 (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 )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民法第301條 (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 )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此為「債之受讓」,但請注意是 : 任何「債之受讓」還是需要「債權人同意」 ( 至於,其「同意方式」為「信函」或是「口頭」皆可 ) 。 ⊙民法第302條 ( 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催告 )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需要相對人「承認」才生效力,如「拒絕承認」則「得撤銷」,這很明顯的是「效力未定」!
關鍵字:
債之受讓、
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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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契約、
承認、
民法第300條、
民法第30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