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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法定盈餘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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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多少百分比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五十 ( 修法後,答案應改成25% ) (D)百分之六十 ~解析 : 一、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公司法》修正公布第 7、8、10、23、27、177-1、181、199-1、206、232、241、249 條條文;增訂第 26-2 條條文。 二、注意 ! 有關「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已由《公司法》第232條移列第241條了喔 ! 三、《公司法》第241條 :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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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司法定盈餘公債法定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