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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三十四條 (自用汽車與營業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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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自用汽車與營業汽車 )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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