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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編委會-教育法規

主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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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一條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 教育經費之編列與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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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