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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編委會-教育法規

主題:憲法裡由中央負責立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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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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