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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編委會-教育法規

主題:憲法vs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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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名  稱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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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人格發展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受教育權學習權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教師之專業自主身體自主權受國民教育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不受任何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