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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光編委會-教育法規

主題:法律與命令的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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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命令的關係與區別 2.效力較命令強   法律 命令 意 義 依據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 指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單方面制定具有抽象一般性拘束力的規範。 行政程序法規定主要有「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兩種。 命 名 法、律、條例、通則 規程、規則、細則、準則、標準、辦法、綱要 制定修改機關 立法院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本於職權」為之 制定修改程序 由立法院通過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本於職權」為之 規 定 內 容 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2.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4.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重要事項應以法律規定者,則不得以命令定之   公 佈 程 序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 1.「法規命令」應依法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2.「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副署 程序 總統依法公佈法律,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命令除由總統公佈者外,無須依照副署程序 效力 強弱   1.普通行政命令位階低於法律 2.緊急命令得變更或牴觸法律 審查 制度 釋字第371號確認法律的違憲審查權屬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明示一般法官「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只得以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我國屬於法令施行後抑制性審查。 命令審查則屬分權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抽象審查)及各級法院(具體審查)皆有不同程度的審查權,前者得宣告撤銷或無效,後者不予適用。 兩者 關係 1.依據效力優先原則,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1)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2)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4)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因此,法律與命令均須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確認之。 2.依據適用優先原則,命令優先法律適用 當高低位階的法源互不牴觸時,由低位階的法源逐次適用至高位階的法源。由於法源位階越高,其規定越抽象:位階越低,其規定越具體,因為命令屬於低階的法源,故從命令適用起。 3.公佈法律須用命令:凡由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必須經由總統以命令公佈之,始得生效。 4.頒布命令須根據法律:凡命令必須根據法律之規定,如行政院戶籍法頒布戶籍法施行細則,此為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5.命令具有解釋或補充法律不足之功能 6.命令得準用法律上之原理原則:法律所適用之原理原則,命令亦得準用之。 如:「法律解釋」、「法律不溯及既往」、「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等原則,命令亦得適用之。 法律與命令的關係與區別- 倫倫生活記事- Yahoo!奇摩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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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令法律憲法效力法規命令準則立法院細則行政機關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