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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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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為:係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基於表意人之此項效果意思,法律賦予所期望之法律效果,視為法律行為之特徵。法律行為又稱為狹義之法律上行為,是最常見且最重要之法律上行為。如:契約、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抛棄。又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 (二)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1、意思通知: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例如: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催告、對要約的拒絕、或請求等均屬之。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債權讓與的通知等均屬之。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宥恕、對被繼承人的宥恕、或原諒等均屬之。 ◎準法律行為之效果1、不問表示人內心是否想要發生法律效果,法律均使其直接發生某一法律效果。2、其效果「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三)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加工、無因管理、侵權行為。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效果依法律之規定,不問行為人之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之效果則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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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意思通知感情表示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