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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參考書:程怡-法學緒論
章節:Ch1.法學與法系
主題:強行法與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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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程怡-法學緒論
Ch1.法學與法系
強行法與任意法
國際私法為公法或私法
法律之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保護令之核發、效力及時限
【訴願不受理或駁回】
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刑法之「錯誤」
公司法
不會的題目
終止勞動契約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單務栔約
Ch2.法律體系與位階、法律與命令之基本概念
Ch3.法律與國家及其他社會現象
Ch4.法律之淵源
Ch5.法律之類別
Ch6.法律之制定修正及廢止
Ch7.法律之效力
Ch8.法律之解釋
Ch9.法學之適用
Ch10.法律之制裁
Ch11.法律關係
主題:強行法與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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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不等於強行法;私法不等於任意法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概念: (一)強行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 」,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 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 (二)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 「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 ,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公、私法之關係: 過去一般咸認凡是公法大都為強行法,私法大都可因私約變更者,因此可謂 是任意法。 近代,公法私法之內容已漸趨複雜,公法已非必盡為強行法。如刑法為公法 ,但刑法內有關傷害、通姦等,係「告訴乃論」規定,而民事訴訟法之「合意管轄」規定,兩者雖屬公法,但均可依當事人之意思變更適用,故為任意法。 此外,如民法為私法,但民法內亦不乏有強制性規定者,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 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此皆不許以私約變更,皆屬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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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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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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