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規命令, 授權明確性原則
何謂法規命令?請依我國現行法、司法實務及主要學說分析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何以必須合乎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內容為何? 【102移民四等】 (一)法規命令意涵: 1、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法規命令的合法要件: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授權明確性原則: 1、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意涵: (1) 法治國家行政行為應具有預見的可能性,衡量可能及審查可能性。尤其對於干涉人民權益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之授權,而授權之法律亦必須充分明確堆定授權內容、目的、及範圍。 (2)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的依據,並不得踰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涉及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時,該法規命令須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律整體上將授權的內容、目的、範圍作為具體明確之授權始具有合法性。 2、法理依據:我國憲法中雖無類似的條文,然學者認為仍可從憲法中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民主原則中推演出來。 (1) 法律保留原則:立法者若對於保留事項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自應負有指導、影響命令內容形成之責任。 (2) 民主原則:係指一切國家之權利皆來自人民,立法者對於憲法上重要之事項,當無全權交由行政機關負責之理。 3、釋字313號: (1)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緩,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 (2) 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4、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具體明確之授權: (1) 在層級化保留體系中,憲法上之其他自由權利,得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補充規定,亦為憲法所許。 (2) 所謂「具體」的授權,係指授權之目的(特定目的)、範圍(範圍明確)及內容(內容具體),必須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始具合法性。至於如何辨識內容、目的及範圍是否具體,依據德國聯邦憲法法庭之見解:「係就授權條款與該法律條文之關連性,用表現的整體目的,運用通常法學解釋原則所得知授權條款之內容、目的及範圍」。 (3) 至於所謂「是否明確」,係就法律效果而言,人民是否事前有「預見的可能性」,以及事後是否有「司法審查的可能性」為判斷基準。如釋字522、680號解釋,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為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佈命令為補充規定時,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