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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簽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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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簽」係指依案情需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簽請核示。簽應依「主旨」、  「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案情簡單之「簽」,可使用便箋,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二)、「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例如: 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重要人事案件。 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如何區分「函」與「書函」(或使用時機)?      (一)、相同處:結構均有主旨、說明、辦法等。  (二)、相異處: 1、使用「函」的4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4)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2、使用「書函」的2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6) (1)、於公務案件尚未決定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2)、替代以往之便函、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發答復簡單案情, 寄送普通文件,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3、「函」之文末應使用首長職銜簽署,且首長職銜之後僅可書「姓」,名字則以「○○」 表示。「令」、「公告」與「函」相同。 4、「書函」之文末則書寫機關全銜(本校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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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旨」「先簽後稿」「擬辦」「說明」公文區分「函」與「書函」簽與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