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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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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01巷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兩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二﹞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弟0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三﹞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02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  書。 ﹝四﹞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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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全程序督促程序調解程序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裁定其他法律司法事務官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以外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