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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法院組織法
參考書:許律師-高點法學圖說系列-法院組織法
章節:Ch4.司法人員
主題: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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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許律師-高點法學圖說系列-法院組織法
Ch1.緒論
Ch2.審判機關
Ch3.檢察機關
Ch4.司法人員
司法事務官
Ch5.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Ch6.法庭開閉及秩序
Ch7.法庭服制及法院用語
Ch8.裁判評議
Ch9.司法互助
Ch10.司法行政監督
主題: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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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01巷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兩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二﹞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弟0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三﹞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02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 書。 ﹝四﹞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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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保全程序
、
督促程序
、
調解程序
、
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程序裁定
、
其他法律
、
司法事務官
、
強制執行事件
、
拘提、管收以外
、
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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