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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周翊-教育原理與制度

主題:教育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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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lms.ctl.cyut.edu.tw/9563710/doc/81907 教育優先區(educational priority area,簡稱EPA)   指被政府列為物質或經濟極為貧乏或不利,須優先予以改善,以利實現的地區。 教育優先區一詞首度出現於1967年的英國「普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中。該報告書引用英國曼徹斯特大學(Manchaster University)威斯曼(Stephen Wiseman)教授一項研究結果指出:影響兒童學業成就之最主要因素為家庭環境,而且兒童年級愈低,則受環境因素影響愈大。因此該報告書建議英國政府:為避免物質或經濟貧乏、不利地區兒童在起跑線上立於劣勢,危害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應積極介入改善這些地區學校之校舍與社區環境。 目前有許多國家有類似的政策與措施實施,雖名稱不一,但基本精神相仿。   普勞頓報告書對教育優先區的建議內容 (一)教育優先區實施時間可分為短期、長期兩階段:從1968年到1972年,屬短期實驗性質。每年補助2%的文化不利地區的兒童,在五年內達到10%補助的兒童。從1973年起,屬於長期的計畫階段。參考實驗階段的成果,並擴大補助的對象。 〈二〉地方教育當局為執行教育優先區方案的擔位,中央政府負責監督與經費資助。對於須特殊協助的學校,地方教育當局應提供經濟上的協助。教育與科學部應照顧特殊團體〈例如:吉普賽人〉。 〈三〉指標的選定: 1.  兒童家長從事的職業為非技術(unskilled)與半技術(semi-skilled)比率較高地區 2.  家庭人口數多〈子女生育較多〉 3.  居住情況較擁擠者 4.  兒童離校率與缺席率較高者 5.  依賴政府社會福利津貼較多者 6.  兒童智能不足、身體殘障與問題行為出現率高 7.  單一父母的家庭或離異家庭較高者 8.  兒童或其家長非以英語為母語之家庭較多者。 這些症候群(syndromes)的出現,表示此一區域的兒童將來入學以後,較易有課業不適應的情況。因此,教育優先區的設定目標亦在減少學習失敗,提高教育素質。 〈四〉教育優先區補助的內容: 1.  減低師生比例,實施小班制,每班不超過30人 2.  每兩班增加一名教師助理,而在學前教育方面則以每四班設置一名教師助理為原則 3.  協助修繕校舍或重建新校舍,充實圖書與儀器設備 4.  增置托兒所,為年幼兒童擴大提供學前機會 5.  優先任用該地區合格教師,提供中小學教師進修機會,給予教育優先區學校的老師提供每年一百二十英鎊額外的津貼 6.  負責師資培訓的師範教育學院應和學校建立聯繫網路,而在教育學院接受值前教育的學生,兵該在教育優先區的學校實習 7.  政府應努力使各地區的社會組成結構朝向多樣且異質化:地方政府應在就業服務、工業訓練、住宅安置及都市計畫等方面做協調,以減少教育上不利的情形〈楊瑩,民85;殷堂欽,民84〉。 〈五〉英國政府接受普勞頓的建議,乃在1968年在伯明罕、利物浦、倫敦、雷汀西區及丹地設立「行動-研究」小組,提供實施教育優先區的政策建議〈楊瑩,民85;殷堂欽,民84〉       中華民國(台灣)「教育優先區」     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為落實均衡城鄉教育發展,縮短地區性教育差距,自1995年起開始積極執行「教育優先區」工作,首先將地層下陷地區、地震震源區,山地離島區特別建造學校,至2007年仍在持續推動,惟補助對象已擴大,包括: 1、原住民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之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3、國中生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之學校。 4、中途輟學率偏高之學校。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之學校。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例偏高之學校。     美國補償教育 一、  美國的補償教育方案的緣起 美國補償教育方案〈Compensatory Education Programs〉的實施: 〈一〉就社會背景而言:五十年代美國社會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 movement)所播下的平等主義(Egalittarianism)種子,在六十年代開花結果,促成美國補償教育的蓬勃發展。 〈二〉就文化背景而言:「人生而平等」的價值觀念與「公平競爭、機會均等」的規範要求,都和補償教育的價值觀相契合。 〈三〉就政治背景而言:當時美國詹森總統所提倡的「向貧窮宣戰」及「邁向大社會」的政治主張,與美國補償教育方案所揭示的價值理念相互呼應 。 〈四〉就學術背景而言:當時的理論和實證研究認為與經濟或族裔因素形成有關的匱乏環境,對年幼學童的心智和社會發展具有相當不利的影響。其主要論點是: 1.兒童在出生數年內,學習的速度特別快。 2.來自匱乏家庭的兒童,在學前教育階段,就已經比同齡中的中產階級兒童發展落後。 3.提供特殊教育補償方案,可改善貧困兒童的發展機會與前途展望〈張煌熙,民84〉   美國於1965通過「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 〈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 其內容的第一條即明白宣示「對低收入戶學生實施財政補助」,每個學生的補助金額約為200元,是當時全國每生平均支出的37%;1981年,「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修正為「教育合併與改善法案」(The Education Consolidation and Improvement Act),其第一章即補償教育;1989年新的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取代「教育合併與改善法案」,補償教育仍列在該法案的第一條第一章。 在2001之後,接在其後的是布希的「不讓任何一個孩子落後」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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