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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周翊-教育原理與制度

主題: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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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的意義         課程內容是否適當應是影響學生學習的主要因素之一,提倡「學校本位課程」之學者,一般均認為學校對於學生的學習最為熟悉,也最為瞭解學生的需要。因此,主張學校層級在課程事務上應擁有完全的自主性,只要在政府所規範的教育目標範圍內,個別學校應可教授任何適當的教材。( Beaudette,1987:36; Lindelow ,1981:122)            Simpson(1977)則指出,學校本位課發展係將有關課程的決定權留給學校,其中,包括:教學計畫、教學方法和教學材料的運用等,教育行政機關則保留統整與協調課程的權力,以維持一定的教育標準。(轉引自張弘勳,民86:38)           Murphy和Beck(1995)亦認為,學校在課程和教學方面所獲得的授權愈多,就有愈多的機會選擇特別的教學方法、發展符合學校特別需求的課程,以及有效監督和評鑑教師的教學。(Murphy & Beck,1995:53-54)            國內學者張德銳(民84)曾指出,美國實施學校本位課程與教學,係由學區列出類似教學綱領的大原則,各校及個別教師可以採用任何自己認為最適合的教學方法,只要各校能達成學區所制訂的教育目標,學區並不會加以干涉,學區教育行政人員的主要工作,僅在提供各校技術上的協助並監督各校的教學效能。(張德銳,民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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