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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俐-考前搶分題庫

主題:人民團體法之政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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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 46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 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 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人民團體法 § 46-1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 ,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 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 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   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人民團體法 § 47 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     供參 因為 政黨是以全國行政區為其組織區域,故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案。 當符合人民團體法 § 47 的規定,才能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須注意的是 備案 跟 登記兩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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