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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農惟 李敬農-志光高普考憲法

主題:行政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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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 高一上 (2013/07/12 10:22):1人   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屬於下列何種機關? (A) 國營事業 (B) 幕僚機關 (C) 獨立機關 (D) 中央一級機關   ~解析 :   《行政院組織法》民國 99年修正通過 「新政府組織」,預定於西元 2012 年 ( 民國 101 年 ) 實施 ( 施行 ) :   一、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原本「14 部」中 :   (一)「維持不變」的是 : 1.「內政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2.「外交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3.「國防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4.「財政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5.「教育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注意 !「體委會 ( 體育委員會 )」→ 併入「教育部」喔 ! 意即 : 101年2月3日 制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而102年1月1日起「改組」為「教育部體育署」= 中華民國「行政院組織改造精實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2年」併入「教育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2013年元旦」降為「教育部」轄下的「體育署」】; 6.「法務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二)「已有改變」的是 : 1. 由「經濟部」→ 改制為「經濟及能源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2. 由「交通部」→ 改制為「交通及建設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3.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升格為「勞動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4.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升格為「農業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5. 由「行政院衛生署」於「2013年7月23日」→ 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換言之,依據新修正的《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社會司」等「單位」將於民國 101 年「合併」為:「衛生福利部」】; 6.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升格為「環境資源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7. 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2012年5月21日」→ 升格為「文化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另外,「新聞局」已併入「文化部」喽 !】; 8.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2013年」→ 升格為「科技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補充說明 : 「文化部」是「中華民國全國文化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負責「國家」各項「文化」、「藝術」、出版相關「業務」,以及「廣播影視產業」的「推廣輔導工作」(「審查由「NCC」負責)。「文化部」的「前身」為「1981年」成立的「文建會 ( 文化建設委員會 )」,西元 2012 年 ( 民國 101 年 ) 「升格」→ 為「部」。   二、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原本「8 會」中 :   (一)「維持不變」的是 : 1.「陸委會」【「大陸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之「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 另外,「蒙藏委員會」→「裁撤」改為「大陸委員會」轄下的「業務單位」】; 2.「金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7月1日」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3.「僑委會 ( 僑務委員會 )」; 4.「退輔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之「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5.「原民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之「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6.「客委會」【「客家委員會」於「2012年元旦」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二)「已有改變」的是 : 1. 新增設「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降為「海洋委員會」轄下的「海巡署」,換言之,「海洋委員會」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主體」】; 2. 由「經建會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合併「研考會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改制為「國發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裁撤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   三、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規定 : 「三個獨立機關」則為 :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5人」之「任期」為「二年」】;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全銜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即指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其「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在新法尚未實施前,公平會隸屬行政院,所以毋需立法院同意。新法實施後,「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為「獨立機關」 ( 同NCC ),所以為「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公平交易委員會」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即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公平交易委員會」類似「美國行政部門」之獨立性「管制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係參考「外國獨立管制委員會」,為達「一定管制目的」而「設」,具有「準立法」、「行政」及「準司法」權限】;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 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3人」之「任期」為「二年」】。   四、「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了因應「氣候變遷」問題,政府應該有「更高層次」的「能源」和「氣候變遷」之「組織設計」,建立一個具備「政策規劃」和「政策執行」功能的「組織」。另外,為了「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婦女權益」,「行政院」應維持「跨部會」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並設立「性別平等處」。   五、重點摘要 :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於 99年 2月 3日修正為 :「14 部;8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及 2總處」【共29個機關】,從「西元 2012 年1月1日」=「民國 101 年1月1日」起實施 ( 施行 ) :   (一)「14部」: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二)「8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3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1行」: 中央銀行。   (五)「1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   (六)「2 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由「行政院主計處」於2012年2月6日改制為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2012年2月6日改制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附上《行政院組織法》相關條文 : 《行政院組織法》之「沿革」: 中華民國 99年 2月 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 101年 1月 1日 開始施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 ( 立法依據 )  本法依憲法第 61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 ( 職權之行使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 ( 各部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組織法》第 4 條( 各委員會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5 條 ( 政務委員之設置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7人至9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 (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換言之,民國 101年 1 月 1 日成立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設立」的「法律依據」即為→《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第 7 條 ( 中央銀行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8 條 (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 ( 獨立機關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10 條 ( 院長之職務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 ( 院會列席人員之邀請或指定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  ( 正副秘書長及發言人設置 )    行政院置秘書長 1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 2人,其 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 1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 員兼任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3 條 (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 ( 院內專責單位之設置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行政院組織法》第 15 條 ( 施行日 )  本法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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