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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農惟 李敬農-志光高普考憲法

主題: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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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院行政會議,由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1人代理主席。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對決議如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由院長決定之。 2、 依『院行政會議議決之: (1)依法須提出院院之事項。 (3)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其他重要事項。 3、 院會議。 4、 院行政會議之人員為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1)中央銀行總裁 (2)衛生署署長 (3)環保署署長 (4)陸委會主任委員 (5)經建會主任委員 (6)退輔會主任委員 (7)青輔會主任委員 (8)原能會主任委員 (9)國科會主任委員 (10)研考會主任委員 (11)農委會主任委員 (12)文建會主任委員 (13)勞委會主任委員 (14)公平會主任委員 (15)工程會主任委員 (16)原民會主任委員 (17)體委會主任委員 (18)中選會主任委員 (19)海巡署署長 (20)客委會主任委員 (21)金管會主任委員 (22)臺北市市長 (23)高雄市市長 (24)新北市市長 (25)臺中市市長 (26)臺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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