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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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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地上權解析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13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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