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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處分依不同分類標準可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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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行政處分有許多各式各樣的分類,以「處分之內容」為準, 可以區分為「下命處分」、「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 一、下命處分指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   如納稅或徵兵。在行政執行上,此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二、形成處分簡單而言,就是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  (1)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即屬於形成處分。   公法上之例子如:專利權的核准、特許權的給予或撤銷、公務員之任免、   退學處分與准許外國人歸化。形成處分直接造成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與   消滅,與下命處分不同、無需加以執行。  (2)如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權利義務者,學理上稱為形成私法關係的   行政處分。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經登記始得生效」,此「登   記」行為形成私法上不動產權之變更,係為發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三、確認處分指「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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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