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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立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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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7 年 判 字第 121 號 裁判案由: 教育事務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 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 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 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教師法 第 11 條、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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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續聘停聘公立學校與教師教師法 第 11 條、第 16 條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第 135 條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