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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契約主體推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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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主體推定說 此說主張由於公私法契約區別之實體法上實益(就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對行政契約設下之許多民法所無之規定而言)涉及實現憲法上法治國原則、基本權利保障…等若干重要之憲法原則,而該等原則所拘束者乃行為或法律關係之主體的公權力主體。則基於行政契約所適用的特別法規及該法規在憲法上之基礎等考量,判別公、私法契約的標準自不能將契約主體排除於外。 故首先應以契約主體理論為中心,認為凡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行政機關者,先推定為行政契約。而契約當事人雙方均為私人者,則推定為私法契約。然後再以契約標的理論做為例外排除推定的依據。即當行政機關作為契約之一方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其內容能清楚界定為純粹規範私法關係者,則確定為私法契約。若私人間所締結之契約能清楚界定為純粹規範公法關係者,仍為行政契約。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10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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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方為行政機關契約主體推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