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稿之撰寫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關鍵字:
先簽後稿、
簽稿併陳、
以稿代簽、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稿、
稿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