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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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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協商權 (B)工作權保障一般人,勞動三權保障勞工 (C)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     【勞動三權】     團結權:是指除了人民一般的結社權之外,再特別加以保障勞工的結社權,亦即依法組織或加入工會、協會之權利。從勞工結社權與一般結社權區分,勞工結社權有以下特色—(1)勞工結社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與一般自由權僅係對抗國家有別;(2)一般結社權僅保障本國人,但勞工結社權也保障外國人;(3)勞工結社權限僅適用勞動者;(4)勞工結社權以組織永久性工會為限,且是為了達到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而組織的團體,即受勞工結社權的保障;(5)勞工結社權要有「獨特性」;(6)勞工結社權須是「自願性」而非強制性。之所以要有勞工結社權,是因為資本主義法律對資方私有財產權及經營管理權的保障,個別的勞工在僱傭關係上對資方是處在不利的地位,所以勞工們必須團結起來、組織工會,才能夠展現力量。   協商權:又稱為協議權、交涉權。即以團體協約法為規範,和資方達成集體交涉,結果是團體協約,亦稱為集體協議或集體交涉權。由此觀之,必先有團結權而又才有協商權。而團體協約除了有立約的效果,還有立法的效果,要讓勞資雙方在國家之內的勞資事務方面形成自治章程,法律地位猶如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法。   爭議權:在學理上稱為勞動鬥爭權。一般說來,爭議權就勞方而言是罷工權、怠工權,而資方為對抗可以閉廠、封鎖。基本上勞資爭議不是泛指一切糾紛、爭執,而是勞工為改善勞動條件,以工會為主體進行集體交涉,為使這種交涉發生一定的壓力,以有計畫有組織的集體暫時不工作,並破壞生產秩序,以達成最後修訂或重新締結團結協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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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自願性勞動三權勞動者勞動鬥爭權協商權團結權團體協約法爭議權獨特性立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