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地方自治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第 22 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 第 23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 第 24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 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 24-2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三、費用之分攤原則。四、合作之期間。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之處理方式。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