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網友解題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本魯  剛早起回味一下前年高考三等的行政法題目辣,本魯覺得這題實在很好玩,可以當行政契約的經典題目,分享自己看法, 有錯的地方,可以跟我交流一下,拜託~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錄取。問:(一)上開「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二)甲若不服此「未錄取」之通知,提起訴願救濟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10 分)這題齁,是實務判決改編(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284號)這出題老師算仁慈,只把判決前面爭點出成題目,甄選決定性質是什麼? 如何救濟? 這都是老梗, 只是這判決法院採取的定性看法,本魯覺得比較少數說辣(好像後來警專簡章的決議,最高行政法院看法也跟這判決一樣...)該判決後面的爭點牽扯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能否準用民法締約上過失, 如果你程度不錯的話,應該知道學界對於行政契約要準用民法哪些請求權基礎,其實一直迭有爭議,原因不外乎,學者希望行政契約能穩定開展,加上實際上都有公權力介入,所以準用態度上,盡量不要每個民法請求權都準用過去,  如果你是要拚司律的人,這判決後面的理由,很值得你翻出來仔細玩味。  非司律同學就不要浪費時間去想民法準用辣,我還沒看過非司律考古題考這東東,而且考出來某程度上就變成考民法惹。回到這題高考題目, 我看過有補習班老師講解這題, 我個人覺得 只是把判決理由直接複製貼上阿, 根本沒講法律邏輯怎麼推導,對於非法律系同學,這樣的學習方式只是在強記而已,沒什麼意義。本魯就在這邊,分享自己對這題的思考流程,我後來寫下來的擬答,有點頭重腳輕,第一小題版面佔四分之三,第二小題卻簡單幾句話結束, 有點跟這題配分比例不太合...該甄選簡章與未錄取通知的性質應以"整體甄選程序及該指揮與某市法律關係"而定。1. 樂團指揮與政府機關到底是什麼關係啊? 這點要先解決,才能回過頭去判斷前面的甄選決定與簡章性質。出題老師都好心提供"聘用條例"這資訊了, 就是約聘僱人員辣,約聘人員目前是按照公務員任用法授權訂定聘用人員條例,該聘用條例規範約聘人員乃"契約進用" ,有別於國考通過的公務員。接下來就是要處理該契約,是否為公法上契約囉, 廢話,當然要寫是阿,不然解成民事契約,這題還要玩嗎?  簡單嘴跑一下,以契約標的及契約目的判斷之,該指揮負責樂團成員的培訓,對各樂團成員進行評鑑考核,係為執行公權力,因此該指揮的聘用契約應為行政契約。2. 簡章性質,實務及學說迭有爭議,分述如下:(1) 行政規則說: 此說認甄選乃機關內部人員進用之事項,因此簡章僅具內部效力。(2) 法規命令說: 此說認簡章乃對外發生一般效力。(3) 契約準備行為說: 此說認簡章乃為準備訂立契約前置作業,故可能為要約或要約引誘法院判決是認為契約準備行為,把簡章當成要約引誘,那個人參加甄選說選我選我是種要約意思表示,機關後續的不錄取打槍說我不要,只是要約拒絕。我看有人說這是吳庚的見解辣。本魯覺得這看法有點說理太粗糙,因為我前面都說該指揮是行政契約關係,某程度上有做公權力行為,所以阿, 在選這指揮人選過程上,怎麼可以與民法簽約過程等同視之? 照理講應該要有行政法原理原則對甄選過程有所監控才對。 所以,本魯覺得法規命令說,會比較合理辣。3. 齁齁齁~  重頭戲來惹, 該甄選決定的性質,扯到對整個法律關係要不要割裂觀察的論述, 簡單講,甄選 與後面的行政契約法律關係,要不要合併當成單一法律關係處理或是 割裂成兩段法律關係處理, 哪種處理方式比較合理。該不錄取通知定性或錄取通知,涉及後階的契約行為,應將兩階段合併觀察,究採雙階說或單階說,分述如下:(1) 雙階說: 釋字540針對國宅出售採取前公(行政處分)後私(契約)的雙階理論,而我國實務多認為政府採購亦屬雙階,又前公後私的雙階理論有救濟割裂處理之缺點,故學界有改良式雙階理論,改良式雙階乃前階行政處分;後階行政契約,救濟皆為行政法院,且又能保障競爭第三人救濟之優點。查此甄選結果錄取者取得與該機關締結契約之地位,不錄取則否,且為樂團指揮人選之公法事件,單方面產生規制效果,故不錄取通知應係行政處分 (本魯會採這定性)(2) 單階說: 此說學者主張行政行為定性應從其本質出發,不得為第三人救濟而曲解其為行政處分,而應從其行為本質出發,該甄選結果通知乃為締結契約之一個階段,能否斷言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尚有疑問。查該指揮聘用契約乃行政契約,又整個甄選程序非依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而定,而係依聘用人員條例,法律事實應以單一性質為宜,將其定義為行政處分與契約之兩段結合,未免過於複雜,故採單階說,該甄選簡章與甄選結果皆係為行政契約的前置作業,該機關有是否承諾成立契約之裁量權,故該簡章宜解為要約引誘,不錄取通知為要約之拒絕。小結一下: 如果你覺得甄選決定是行政處分,開放當事人救濟,當然好啊,這樣前面的簡章性質就不宜認為是要約引誘;  反之,如果你喜歡單階說,想把甄選 與 後面的行政契約合併成單一法律關係處理, 那前面的簡章性質採取要約引誘說,甄選選我選我是要約看到這裡,是不是把『簡章性質』與『甄選決定』的千絲萬縷關係釐清楚了。本魯覺得齁, 採取行政處分的說法,對當事人救濟比較有利, 畢竟要打掉一個行政處分比挑戰行政契約的武器多很多, 光是看行政程序法條文就知道惹, 而且行政契約準用民法尋求請求權基礎,承我剛講的,很多人態度不一,會比較迂迴且困難。最後是訴願機關要如何決定?1. 如果你玩的是單階說,甄選決定是要約拒絕,並非行政處分,當事人要提確認訴訟,請法官確認其契約關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就才是本案判決論述重點) ,當事人要先向機關確認自己有沒有聘任關係。   這樣訴願機關只能做不受理決定。2. 如果你玩的是修正式雙階說,甄選決定是行政處分, 那就看該甄選決定程序有沒有問題, 迴避、陳述意見、理由說明或是 調查事實有沒有瑕疵,都可以拿來當武器。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