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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政法第四條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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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四條: 一、 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 處所。  二、 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三、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 文件或物品。  四、 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五、 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六、 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七、 特製郵簡: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八、 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九、 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   資產:動產、不動產、權利,所有權概念。 公用物:如台鐵車站裡面的郵局,使用權概念。 郵政認知證:是認人用的,沒有價值。但會觸犯偽造 6個月-5年 有期 國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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