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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視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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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視導方式 (一)定期視導與不定期視導 定期視導是指視導人員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前往學校視導,教育行政機關,往往於年度視導計畫中,會有明確之規定。目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即規定駐區督學每學期至少視導各校兩次。而不定期視導,則由視導人員視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二)分區視導 以台北市及高雄市為例,依行政區劃分為若干視導區,每一視導區輪派一位督學負責教育視導工作;其他縣市則採駐區視導制,每區派駐區督學一至二人,負該區教育視導及教育工作成效之責。 (三)分科(領域) 視導 係針對各學科(領域)之教學過程及成效進行視導,擔任視導人員多具備該科(領域)之專長。九年一貫課程實施之後,分科視導已轉型為分領域視導。此類分科(領域)視導人員,包括督學、師範院校輔導教授及學科專長教師等三種。 (四)分級視導 由中央、院轄市及縣市三級政府教育局,分別負責所屬機關學校和社教機構的視導工作。各級私立學校及社教機構則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視導人員視導,此即分級視導。 (五)分類視導 將同一階段之各類學校或不同性質的教育業務,加以區分,並由專門的視導人員負責視導,即為分類視導。如特殊教育、科學教育、社會教育或高等、中等及國民教育階段。 (六)集體視導與個別視導 集體視導係以組為單位不定期至各校或受視導單位進行輔導,通常使用於專業計畫或特殊案件之視導。而個別視導則由督學一人自行執行視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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