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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參考書:畢勝-法學緒論(測驗題庫)
章節:大法官解釋
主題:NO.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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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畢勝-法學緒論(測驗題庫)
Ch1.法學緒論
Ch2.憲法
Ch3.行政法
Ch4.民法
Ch5.刑法
Ch6.商事法
Ch7.民事訴訟法
Ch8.刑事訴訟法
Ch9.法院組織法與強制執行法
Ch10.智慧財產權法與公平交易法
Ch11.附錄一 歷屆試題解析
Ch12.附錄二 100年最新修法
大法官解釋
NO.469
NO.435
NO.540
NO.499
NO.666
NO.419
NO.669
釋字第 626 號
公司法
主題:NO.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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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釋字第540號解釋理由書:┌在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新制實施前,若干性質上屬於公法之事件,因行政訴訟欠缺適當之訴訟種類,而法律又未就其另行設計其他訴訟救濟途徑,遂長期以來均循民事訴訟解決,例如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事件(參照本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公布前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被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爭議事件等,均其適例,此類事件嗣後自無再由民事法院審理之理由。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例如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一條)、交通違規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行政罰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以下)等,除仍分別由民事法院及刑事法院審判外,其審級及救濟程序與通常民、刑事案件,亦不盡相同。此類事件即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事件法律別有規定,而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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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釋字第540號
、
交通違規事件
、
公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當選無效事件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行政法院
、
行政罰事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選舉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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