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參考書:畢勝-法學緒論(測驗題庫)
章節:大法官解釋
主題:NO.669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畢勝-法學緒論(測驗題庫)
Ch1.法學緒論
Ch2.憲法
Ch3.行政法
Ch4.民法
Ch5.刑法
Ch6.商事法
Ch7.民事訴訟法
Ch8.刑事訴訟法
Ch9.法院組織法與強制執行法
Ch10.智慧財產權法與公平交易法
Ch11.附錄一 歷屆試題解析
Ch12.附錄二 100年最新修法
大法官解釋
NO.469
NO.435
NO.540
NO.499
NO.666
NO.419
NO.669
釋字第 626 號
公司法
主題:NO.669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 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比例原則
、
101律師第一試:憲法#8887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人身自由權
、
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
、
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
處無期徒刑
隨堂測驗(0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